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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總] 原因自由行為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小弟有幾個問題不明白想請教大家:
刑 19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故意殺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A) III
               ┌故意自陷┤
               │                └過失致死→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B) III
               │                ┌故意殺人→      ?         (C) ?
殺人決意┼過失自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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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6 23:3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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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6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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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16 2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這樣一來,(C)(E)(G)都應成立殺人既遂罪,且因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無19I、II之適用。對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6 23:5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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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是否代表一定是過失犯罪既遂,還是說兩者無涉?
....................
有(過失或故意)自陷(喪失或減少)(意識或控制能力)的主客觀行為+缺主觀要件的的犯罪客觀該當行為
..............
過失犯=期待可能性卻未注意的主觀可責+即遂客觀結果出現
..............
則通常在說過失犯指那個發生損害結果的行為時去判斷
而過失原因行為,則其過失指自陷時點去判斷,此有不同.
.........................................................
若採主客觀同時存在的例外,而將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要素等同於前階的自陷之主觀要件,則說理上須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認為,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過失犯.
.......................
結局是經19III的除外排除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結論可能是以罪責完全評價原則,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以過失犯來評價其罪名與刑罰.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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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單看後階則根本不成立犯罪行為,何來用故意犯評價呢?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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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16 23:5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Dragon-Q應該是筆誤吧
若,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而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兩者邏輯上應有牴觸,
例如,一個無故意過失+一個過失+一個(隨便) =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或 不罰 ?
所以,應該是筆誤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三個均無故意過失=不罰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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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1 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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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0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若採主客觀同時存在的例外,而將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要素等同於前階的自陷之主觀要件,則說理上須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認為,得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過失犯.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進入過失犯去評價,則有大鞋小腳之感受.但若不用過失犯去評價,則進入故意犯去評價,則又會輕重失衡.
.............
單看後階則根本不成立犯罪行為,何來用故意犯評價呢?


抱歉,請問一下,這前階,後階之所指為何?
1.犯罪二階層嗎?
2.還是文章中的哪兩個部分呢?
3.還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模型?
請不吝賜教,謝謝。
ps.感覺是例外說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對不對呢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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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1 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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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以三階理論如何在兩個時間去判斷.
前階在此指的是自陷行為(自陷意思+認知後階的客觀要件+著手自陷失智)
後階在此指的是客觀要件成立(因為主觀已經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的罪,很難用通常的犯罪審查程序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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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1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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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創夢之神 於 2011-01-21 03:0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Dragon-Q應該是筆誤吧
若,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而其中一個無故意過失=不罰
兩者邏輯上應有牴觸,
例如,一個無故意過失+一個過失+一個(隨便) =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或 不罰 ?
所以,應該是筆誤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著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為
其中一個是過失就=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三個均無故意過失=不罰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有誤,但是只指三個其中一為無故意過失=不罰!

下面是引用 創夢之神 於 2011-01-21 03:2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抱歉,請問一下,這前階,後階之所指為何?
1.犯罪二階層嗎?
2.還是文章中的哪兩個部分呢?
3.還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模型?
請不吝賜教,謝謝。
ps.感覺是例外說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對不對呢


1.不是犯罪二階層
2.兩部分適用於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
3.原因自由行為之判斷有地2.點說的,其中還有以三層次說明的方式!

以三層判斷:
1.有無殺人之犯意或能遇見法益之侵害
2.有無故意或過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為時有無法意侵害之故意或過失

缺第一種=自醉行為
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以上為判斷方式,並影響故意或過失之成立!不過有疑義的是,原因自
由行為主要探討行為責任同時信原則,換言之,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1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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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1 15: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因自由行為以三階理論如何在兩個時間去判斷.
前階在此指的是自陷行為(自陷意思+認知後階的客觀要件+著手自陷失智)
後階在此指的是客觀要件成立(因為主觀已經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的罪,很難用通常的犯罪審查程序來看.



首先,謝謝柏檜回覆對於
原因自由行為的詳盡解說,
使我獲益匪淺,感謝賜教。

我太少和人討論法律問題,
自己看的法律書籍也很少,
所以對文字的敏感度很低,
感謝大家這麼詳盡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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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2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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