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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ik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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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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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缓刑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看不是很懂
刑法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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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8 01:28 |
呆呆加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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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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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刑以上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五年内都没故意犯罪,就不生累犯问题刑47。如果第五年又过一天后再犯罪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之宣告一样可以缓刑,这种叫再犯不是累犯,因为法条是说五年内。参刑法第十条第一项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简单说第二项是说有一个人犯了罪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法官宣告缓刑,而这个人在五年(以内)都没故意犯罪,而到第五年过后他又犯罪被法官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样可以用74缓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09 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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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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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
74条第1项之对象
第一款=初犯
第二款=再犯(非累犯)

"那在第六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累犯=1.2.3.4.5年以内
2.再犯=5年01天~N年,
3.所以第6年再犯,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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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2-09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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