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uehear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刑法
Q1:甲与乙发生口角后,甲声称要将乙杀掉,并且到五金行买了一把水果刀,
乙怕被甲杀死,于是在甲回来的路上,先下手为强,开枪将甲击毙。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0-15 23:35 |
Love_so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235 鲜花 x6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误想防卫」乃指客观上并不具有现在不法侵害之状态,行为人却误以为其本身或第三人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实施反击行为。换言之,客观事实上并无现在不法之侵害,然因行为人之错误而认为存有现在不法侵害,乃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心态下所为之侵害他人法益行为。

也就是须有行为人误以为的现在不法侵害,例如甲拿着水果刀,快速向乙逼近,这种情形才算是现在不法之侵害。先不论客观因素,A.B.C三个选项都需有行为人认为有现在不法之侵害才可以。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基础开发 | Posted:2010-10-16 09:51 |
呆呆加瓜瓜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无法成立误想防卫是因为缺少(现在这个情状)Q2过失犯过失就是不会先想好才叫过失所以过失不可能有间接正犯亲手犯又叫已手犯一定要自已做才会犯罪纯正特别犯是指有特定身分之人,固只能选D第三题AB是用刑21来阻却的C是22固也只有D能选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3: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9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