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94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ikeab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卜] 是否該斷絕所有聯繫了?(麻煩Thothlover ^^")
塔羅牌$i塔羅牌$i塔羅牌$i塔羅牌$i塔羅牌$i
杖4 逆位月亮 正位錢2 逆位杯1 正位杖1 正位

【問卜者資料】1986/04/11 晚上九點半 女

【關係人資料】1977/02/18 不知 男

【問題說明】

Thothlover:你好,謝謝你上次幫我解牌,因為覺得很受用,也因為你大概有
一點理解之前的狀況,這次再麻煩妳協助,真的很感恩,也很不好意思一直麻
煩你。

這個男生之前跟他在一起的時候並不知道他結婚了,他跟我說的時候,我當下
就決定要結束這段關係(前情題要)。

因為我一直避不見面,他也知道我不會屈就這樣子的地下關係,因此也不敢再
說出要繼續交往的話。一個多月過去了,也相安無事,昨天他跟我聊天,我就
簡單地跟他聊聊生活瑣事。

雖然整個聊天的經過不到五分鐘,後來他可能一時情緒又上來了,就又開始劈
哩啪啦地說他很想見我,他有多難過我們的關係變成這樣云云...

其實我聽到這邊的時候我也非常難過,因為我真的很希望可以藉由當朋友保持
還可以見面的緣分,但是對方卻還是一直陷在這樣的情緒中,每次想到這邊就
覺得自己很對不起他的家庭,當然也不想看到這個男生那麼難過,又覺得自己
一直堅持還是可以當普通朋友的想法,是否太過天真且沒有意義,因為完全無
法影響對方對我們關係的定義。

如果這樣的堅持是沒有意義的,我打算就要消失在他的生命中,就連朋友都不
要當了,假裝這一切都沒發生過....雖然這是我最不願見到的下場,但是我真的
好無力。

我自己的立場是只有當朋友才可以繼續我們的緣分,但他卻一直想要更多,我
想問我的堅持到底可不可以成功換來友誼,還是我們的緣分已經盡了,我只能
消失在他的生命裡,讓他再也找不到我。


[ 此文章被likeabc在2010-10-04 23: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0-04 23:19 |
Thothlov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個問題不需從牌面來看,
比較是觀念上的問題。
分手後能不能做朋友?
有的能,有的不能,
有的不能馬上當朋友,有的可以,
什麼時候可以當朋友?
一般來說,失戀的復元期平均要6個月(當然因人因狀況而異,有要以年為單位,而且復元不代表完全ok,,只是生活比較上軌道。)
你們現在的連絡,只是在加長他的復原期而已,其實是相當殘忍的(恕我用這個字眼,給他希望又讓他一再失望,傷口要怎麼好?),

而且你是因為他有家庭才理智的決定分開,並不是不愛他而離開,
你本身也都需要時間空間來調適這樣的失落,(還要去照顧他的情感需求,對你也很累)
勉強聯絡,給出的絕對不是友誼,而是壓力,
給自己和對方時間和空間吧!(建議,至少6個月的不連絡!)

祝福你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10-05 11:50 |
likeab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othlover大,謝謝你!

的確,雖然沒有他的日子我還是過得很好,每次接到他的消息我又會陷入一陣慌亂,明白這樣的感情自己真的不能要,但又不想要表現得很無情,覺得假裝沒事總比刻意疏遠好。
其實分手到現在也已經三個多月過去了,我真的應該是很清了...恩...問了一個很傻的問題!但還是很謝謝你真的^^

from likeabc


[ 此文章被likeabc在2010-10-05 21:2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10-05 14: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8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