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3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債篇問題
Q1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依法解除買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08:11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出賣人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
買受人按民法第266第二項規定,已為全部或一部對待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返還。是以,買受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出賣人返還價金。

請問C為何不能選?→解除契約,按民法第254-256,給付遲延或"可歸責"債務人給付不
能,始得行使解除權。

Q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債務人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免給付義務。
如債務人因而受償,債權人得按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債務人讓與
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償之賠償物。
例如:甲賣乙車子一部,乙已交付價金。嗣後車子被丙毀損(不能使用),丙因而賠償
甲一百萬元。此時甲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責,乙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甲讓與一百萬元
賠償金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0:30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您真是好人耶...再次感謝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2: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8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