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先進看看以下回答是否得當,感謝。
【擬答】:
按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專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行為之保護。如行政機關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外,不得為之。乃根據在於基本權利之保護、法治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即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現依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該原則適用於受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之異同:
(一)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五、五二九號解釋之意旨說明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1.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一二○及一二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2.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3.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