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7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从一重?数罪并罚?
甲白天侵入住宅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1:15 |
ck90138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恐怕您应该从刑法的竞合论单元下手理解,才了解这该从一重还是该数罪并罚。
若从刑诉去下手找答案的话当然会头昏了。

附带一提,如果是刑诉的话,这部分应该是会涉及起诉效力的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1:39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小女没记错的话:
从一重→ 时空密接性。
数罪并罚→ 临时起意。
用这个口诀去分就容易多了,用刑诉去分,不昏也会想把自己掐死!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6:55 |
ostrom8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白天侵入住宅行窃.是从一重还是数罪并罚?我不清楚!
我知道的是不算加重窃盗.不好意思!没帮上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7:21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可能构成下列三罪,因为题目太过简略,无法确定有无符合
第 321 条第1项第2款的加重窃盗罪。

A、第 320 条第1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B、第 321 条第1项第2款                
犯窃盗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C、第 306 条第1项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A与B属于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

A与C或B与C之间是想像竞合。


[ 此文章被风天在2010-01-28 18:0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1-28 17:4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白天侵入住宅窃盗罪若题目仅为如此:
仅适用306及320是论想像竞合(又有见解论以数罪并罚).所以适用刑
诉之前应先判断(或选其一).才能辨别是否为己诉效力所及的刑诉267
.抑或不诉不理的268----->我是采想像竞合.所以起诉其效力及于全部
未起诉之一部已为无效不起诉(实体法上有一个刑罚权"想像竞合犯".
诉讼法上仅能有一个诉讼课体本既无从加以分割)->此乃有罪有罪不
可分原则......说到这里觉得自己蛮搞笑的

补充:
若是夜间侵入住宅窃盗罪
成立306.320.321是用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论321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9:13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能一罪,也可能数罪

侵入住宅是告诉乃论,如果被害人未提起告诉,只能诉追窃盗的犯罪事实,法院仅得就窃盗之部分论罪科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28 23:5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1-28 11:1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白天侵入住宅行窃.
从一重?数罪并罚?

看了刑诉后.已经头昏.

一.306为继续犯
1.想像竞合=单行为=320
二.306为状态犯
1.数罪并罚=复行为=306+320

我选第一
如果老师没有说错的话,应该是对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9 20:35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这应该要个案审查
主观的改变,应该为两行为,两罪
有如甲本为302的故意来拘禁乙女,但看乙女颇具姿色,所以临时拿刀将乙女的外套割破,.然后..表情
外套就这样毁损了表情 ,
所以甲应该成立302+354数罪并罚吧!表情

所以302虽然为继续犯,但对于临时起意,应该是数罪并罚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30 00:38 |
269554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大概稍微回一下 希望对您有帮助

想像竞合部分------一行为侵犯数个法益-------例如开枪射杀甲,子弹贯穿甲而打伤乙

白天侵入住宅部份------如果以以前的观念而言,系属于牵连犯----方法行为跟结果行为侵犯不同的法益

但由于95年7月后已将牵连犯及连续犯删除,故此部分仅能以数罪并罚处理,犯侵入住宅及窃盗罪.

想像竞合的部分在此提并不适用,因为其为数行为而非一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2 05: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0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