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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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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7年地特五等法學大意一題疑問(有關民法代理)
下面是97年地特五等法學大意 考題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另有規定外,非經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權
B乙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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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07-02 10: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02 10:15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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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108Ⅱ:「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
  者。不在此限。」
B:民法§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c:代理權是不能有利或不利情形分別授權。
D:民法§107Ⅰ:「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
  在此限。」─反推就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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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7-02 10:56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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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eeze102 於 2009-07-02 1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c:代理權是不能有利或不利情形分別授權。

謝謝大大的解答^^
原來都有法條可循喔@@

不過C我還是看不太懂
可否麻煩您幫忙解釋呢?

謝謝
麻煩您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02 23:08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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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之代理行為,有利於甲時,甲取得其利益;但不利於甲時,甲得否認之
       
~參考民法§107Ⅰ:「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
在此限。」

既然授權乙為代理人,當然不能隨意有利就接受,不利就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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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7-03 08:43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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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breeze102大大
這樣清楚多了

再次謝謝您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3 09:29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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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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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的 您真內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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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3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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