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nf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资讯交流][保健] 输入犬猫检疫注意事项(附连结)
输入犬猫检疫注意事项
其他资讯可以由我的连结自行下载(资料来自 检疫局)
  ※ 来自孟加拉或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地区)之犬猫禁止输入,自他国家输入犬猫时亦不得于上述国转换运输器。

  ※ 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最新公告,狂犬病非疫区国家为澳大利亚、英国、瑞典、冰岛、纽西兰、日本、挪威(Svalbard群岛除外)及美国夏威夷州;未列狂犬病非疫区之国家属于狂犬病疫区。

  ※ 犬猫自英国、瑞典、冰岛、纽西兰、日本、 挪威(Svalbard群岛除外)、美国夏威夷州及犬自澳大利亚输入之检疫规定

  ※ 猫自 澳大利亚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自 泰国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自 马来西亚 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自 其他国家输入之检疫规定

  ※ 犬猫进口同意文件之 申请书


  ※ 核发犬猫进口同意文件之 承办单位

  ※ 犬猫输入后之 隔离检疫场所

  ※ 94 年 2 月 18 日公告修正之「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





  ※ 本局 公告之「 输入犬猫狂犬病中和抗体力价指定检测实验室

      ※ 依据「动植物检疫申报发证作业要点」,申报检疫如委托代理人时,应检具委托书



输出犬猫检疫注意事项

  输出犬猫之检疫系配合输入国检疫规定与要求办理,畜主应向输入国检疫机构申请进口许可后,再依据进口许可所载检疫规定办理输出检疫。如输入国对特定疾病要求进行输出检测时 ,畜主须询洽输出国指定之实验室,同时可洽开业或执业兽医师办理采样与样品送检事宜。请依下列步骤办理输出检疫:


  一、 我国犬只满 4 个月龄以上者依法应已植入晶片,惟输入国对晶片规格另有规定者,仍请植入符合输入国规定之晶片。

  二、 输出犬猫时应符合输入国之规定,输入国如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 , 输出人或代理人得检附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之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书或开业或执业兽医师开立具前述资料之 「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 办理输出检疫。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日期距离输出当日应满 30 天至 1 年以内, 且输出犬猫应满 3 个月龄始可施打第一剂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 输出前 1 周内携带犬猫 、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如输入国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者)、申请者身分证或护照及检附实验室检测结果(如输入国要求)等证明文件向本局所属各分局或港口、机场之检疫单位,申报检疫。经临场检疫合格者,发给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申请者可就近向本局所属分局及检疫站办理此项业务,并洽询申办输出检疫相关费用与所需时间等细节。

   

  ※ 请注意:动物自台湾输出后再输入,将视同自国外输入,应依规定申办输入检疫,此节请详加考虑。

  ※ 93.10.1起输出犬猫至欧盟须依据其 EC No 998/2003号指令办理相关手续;欧盟已于 94.3.16公告台湾自94.3.19起正式列入该指令附表二之表列第三国 (狂犬病清净国或控制良好区域),自是日起我国犬猫输往欧盟无须检附狂犬病中和抗体力价测试结果,仅须依其规定植入晶片及施打狂犬病疫苗;详细资讯请参阅 欧盟相关网站

  ※ 93.11.6起输出犬猫至日本须依据其新规定办理, 详细资讯请参阅 日本相关网站

  ※ 94.9.1 起向香港申请输入犬猫者须依据其新规定 办理, 详细资讯请参阅 香港相关网站

        ※ 依据「动植物检疫申报发证作业要点」,申报检疫如委托代理人时,应检具委托书。


[ 此文章被linft在2009-06-03 11: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5-31 09: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17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