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上考试院-考试诉讼案例查询历年有关考试成绩诉愿决定书
http://www.exam.gov.tw/comp/comptype.asp里头有许多考铨诉愿案例
在决定案由里打上<考试成绩>搜寻即出现许多诉愿决定
解释有关应考人考试成绩之评定,系由典试委员或阅卷委员基于法律之授权,根据个人学识素养与经验所为专门学术上独立公正之智识判断,具有高度之专业性,如程序无违背法令之处,应考人不应任意对之藉词声明不服.......,又举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19号解释及前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75号判例,你可以参考看看
例如:97考台诉决字第125号诉愿人 考试院诉愿决定书(97/07/18)
诉愿人因申请重新审阅其96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人事行政类科考试成绩事件,不服考选部民国97年4月25日选高字0970003236号书函否准之处分,提起诉愿,本院决定如下:
理 由
按考选部办理96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依法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典试事宜,有关应考人考试成绩之评定,系由典试委员或阅卷委员基于法律之授权,根据个人学识素养与经验所为专门学术上独立公正之智识判断,具有高度之专业性,如程序无违背法令之处,应考人不应任意对之藉词声明不服;又考试机关依法举行之考试,其阅卷委员系于试卷弥封时评定成绩,在弥封开拆后,除依形式观察,即可发现该项成绩有显然错误者外,不应循应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评阅,此乃维持考试客观公平所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19号解释及前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75号判例足资参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