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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九十七年军法官刑法考题
目前要开始练习写题目,
九十七年军法官的考题…
请大家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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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03-19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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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后,乙发觉有异........... 表情 表情 表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9 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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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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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侵入住宅罪?
2.诈术性交罪?
3.趁机性交罪?

罪行法定主意原则
类推适用禁止原则

楼上大大流鼻血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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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甲可能不会成立刑法221条强制性交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依本罪而言.乃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满足自己知性欲.而于客观上上对于男女强暴.劫迫.恐吓

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使足该当本罪

2.称性交者乃于我国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明文规定.乃行为人非基于正当理由.而以生殖器.生体

以外之部位.器具侵入他人之生殖器.口腔.肛门.使之接合

3.依题意之情形.甲于深夜头部罩上丝袜,潜入女子乙的卧室.昏睡中以为男友玩

把戏.与甲发生性关系.亦非使用强暴.劫迫.恐吓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而为性交而言

又于题中甲蒙面而主观上意图为强制性交.但客观上以行为时乙女.并非受到暴.劫迫.

恐吓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而与甲性交而言.由于客观要件并不满足主观要件下

应论为刑法221条第2项强制性交.惟.题中完事后乙发觉有异.声呼喊.因而被捕之情形

可知甲之行为以达于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性交之定义.故无刑法221条第一.二项之适用
 
二行为为人甲可能该当刑法225条乘机性交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依本罪而言系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满其性欲而于客观上对于

男女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似等情形.不知或不

能抗拒者.使足该当本罪

2.依题中.甲客观上于深夜头部罩上丝袜.入女子乙的卧室.昏睡中以为男友玩把戏而与甲发生性关系.

成立本罪之客观要件.其甲主观上具备故意意满足其意图.故.甲之行为应论以本罪

三.综上所述甲之刑责说明如下:

1.甲之行为论以刑法225条之乘机性交罪.构成要件该当

2.无阻却违法事由.具有责任.故该当本罪


      ~~以上为个人浅见.仅供参考.若各位大大发现有错误的地方请更正小弟 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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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9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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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9 21: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楼上大大流鼻血

表情


我也正想说...
L大怎么会这样咧
害我还笑了一下

我本来还想说L大新解题
结果近来看到他喷鼻血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9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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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大致有三
一.如上面两位大大所言必须检查221、225、229,该当何者。
二.在225中是否该当其他相类之情形,也要加以说明您支持肯否的理由,实务是采肯定说。
三.最后还要检讨竞合,若依上述实务采肯定说,还要说明与侵入住宅罪的竞合306,是采两行为(数罪并罚)还是一行为侵犯数法益的想像竞合。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9 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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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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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于深夜潜入女子乙的卧室,成立刑法第306条第1项之侵入住居罪。
1.乙之卧室乃他人住宅,甲明知其为他人住宅,仍故意侵入,构成要件该当。
2.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趁乙女昏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之行为,不成立第221条之强制性交罪。
1.甲无施以任何之强制力,乙之昏睡状态亦非甲所造成,构成要件不该当。
2.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趁乙女昏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之行为,不成立第229条之强制性交罪。
1.甲未积极使用诈术使乙误信其为其男友,且男友系非本罪要件之配偶,构成要件不该当。
2.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趁乙女昏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之行为,成立第225条第1项之乘机性交罪。
1.乙女昏睡之状态乃精神、心智缺陷之类似情形,且其误以为男友玩把戏而不为抵抗,甲明知却利用其不知抵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满足其性需求具备故意,构成要件该当。
2.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五、甲之数行为成立侵入住宅罪和乘机性交罪,系侵害不同种类法益,为实质竞合。依第50条之规定,犯数罪者,并罚之。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9 23: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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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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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还有趁机性交罪!
谢谢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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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3-20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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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声明偶素来乱的,不过乱一乱对于225可能印象会深刻一些,见解不一样的不要打偶。
对于是否成立221或229比较没有争议,但是否成立225,可能在论证上还有待加强。
先看看下面这两则判例好了

裁判字号: 43 年 台上 字第 404 号
裁判案由:妨害风化
裁判日期: 民国 4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甲男乘酒兴侵入乙女卧室,于其熟睡施以奸淫,是对于妇女乘其心神丧失
相类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奸淫之,原判决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论处,尚无不合。

裁判字号: 48 年 台上 字第 910 号
裁判案由:妨害风化
裁判日期: 民国 4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上诉人深夜侵入室内,乘被害人熟睡,登床伏身摸乳及褪裤腰,其目的非
在猥亵而系图奸,因被害人惊醒呼叫未达目的,应负对于妇女乘其与心神丧失相类之情形,
不能抗拒而奸淫未遂罪责,与其无故侵入住宅,又有方法结果之关系,应从较重之妨害风化
未遂罪处断。

编     注:本则判例于民国 95 年 4 月 11 日经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判例加注,并于 95 年 5 月 11 日由
        最高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更实施要点第 9 点规
        定以台资字第 0950000413 号公告之。

注:本则判例保留,「应注意刑法已修正,删除牵连犯之规定」。


上述二则判例的事实都是趁被害人熟睡之情形,而本题案例事实则系乙昏睡中以为男友玩把戏,
而与甲发生性关系。
昏睡是否等于熟睡可能还要进一步厘清,而且依题示乙应该有配合甲完成性行为唷!
只是主观上其所认识的对象和事实不一致罢了。
在无法证明甲是否乘乙处于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以外之其他类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之情形下而与之性交,依罪疑唯轻,客观要件是否该当,可能就不是那么的绝对。那么,能不能依上述判例认定甲有225条之其他相类情形,所以客观要件该当,可能还要进一步的论证。
至少看在这是军法官(应该是只有法学背景者才能考的)的考题,也要说明一下学者的反对见解,然后再作定论。
退步言之,即便认为客观构成要件该当,那主观构成要件呢?题意是否够清楚甲是基于225的犯意呢?
我也知道坊间补习班或解答的参考书,对于客观构成要件都以实务采肯定见解一笔带过。对于主观构成要件,也是直接说「甲认识其与乙性交,乃是乘乙处于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以外之其他类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与乙性交仍决意为之,故具备本罪故意。」所以甲就构成要件该当啰!个人认为,这样的论证过程似乎有点粗糙而且太过于跳跃。
当然在时间不够的情形下,能写多少就写多少,但在时间够的情形下,我觉得应该有进一步论证的必要。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0 17: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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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0 15:57 |
jay12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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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我好像看过,那女的也...太不了解她男友了吧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 | Posted:2009-03-22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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