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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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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727---无记名证券
727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无记名证券,有遗失、被盗或灭失而通知于发行人者,如于法定关于定期给付之时效期间届满前,未有提示,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发行人请求给付该证券所记载之利息、年金或应分配之利益。但
自时效期间届满后,经过一年者,其请求权消灭。
如于时效期间届满前,由第三人提示该项证券者,发行人应将不为给付之情事,告知该第三人,『并于该第三人与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于法院为确定判决前』,应不为给付。

引号内的意思我不了解,举实例说明,白话一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05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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