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8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eki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立院協商 放寬司法官律師考試資格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放寬參加司法官與律師考試條件,未來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或從經教育部採認的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者,可參加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並得直接參加第二試。

朝野協商草案第二條規定,年滿二十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的的國外專科或大學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者,都可參加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

此外,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的的國外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科目一定學分以上、經普考或相當普考的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曾任相關職務滿四年、經高考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也可參加考試。

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規定,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經普考或相當普考的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可參加。961011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感謝通風報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11 23: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98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