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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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非親屬關係(親屬關係僅止於姑丈:三親等旁系姻親). 2.看情況.看此再婚夫妻是否有一方或雙方收養對方之子女.
1. 依據民法第969條對於姻親關係之定義: (1)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姑丈即為我父親之姊妹之配偶,亦即血親之配偶,為三親等旁系姻親,屬於民法第969條第1款之規定. (補充:若我有老婆,我老婆與我姑丈之關係即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亦為三親等旁系姻親關係.參照第969條第3款) 民法並無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定義為親屬關係,故姑丈與其前妻所生之子女與我無親屬關係. 另依據同法第983條對於禁婚親(近親婚之禁止)之定義,僅對於血親及姻親關係作限制,故非親屬關係當然可以彼此結婚. 故可與姑丈與其前妻所生之女結婚. (補充:姑丈與姑媽所生之女,表妹,為我之血親,即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於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禁婚親之列.) (補充:若我與表妹想要結婚,只要我或我父親或姑媽或表妹,其中之一是被收養的,即屬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例外可結婚之情況) (補充:表和堂之區分,暫不考慮新法可約定子女為父姓或母姓,依據以往家族宗族之觀念,同姓為堂,不同姓為表.) (例如: 堂兄弟姊妹:父親之兄弟之子女 表兄弟姊妹:父親之姊妹之子女,母親之兄弟姊妹之子女)
2. 再婚夫妻與其對方子女彼此間之關係為一親等直系姻親.屬於民法第969條第2款之規定. 反過來說自己親生父親或母親再婚後之配偶,即繼母或繼父,亦為一親等直系姻親.屬於民法第969條第1款之規定. 再婚夫妻各自子女間雖稱呼為兄弟姊妹,但彼此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親屬關係,彼此可以結婚. 依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但書之規定,夫妻之一方可收養他方之子女. 若依上述規定收養後,再婚夫妻各自子女間之關係即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屬於同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之禁婚親規定,不得結婚. (補充:自己親生父母所生之子女彼此間為全血緣,而與繼父或繼母之子女間為半血緣,再婚夫妻各自子女間非親屬關係.)
3.(補充)屬於禁婚親關係,但彼此間愛到了,怎麼辦? (1)去辦理結婚登記,戶役政資訊系統會查到彼此間之關係,戶政事務所人員不會為你辦理結婚登記. (2)去國外無此法律限制之國家結婚後再依此結婚證明書回國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人員仍不會為你辦理登記,結婚在國內仍屬無效. (3)登報脫離父母子女或親屬關係,然後變成非親屬可與其結婚嗎?除了依民法第971條離婚可使姻親關係消滅外,血親關係是無法消滅的. (4)先上車後補票,先與其生了小孩之後,然後作認領登記,然後作結婚登記?可依民法第1065條作認領登記,但仍無法作結婚登記.所以只能有父母子女關係,無法有夫妻關係. (5)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自己被他人收養後與其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停止後,可與其原來之禁婚親屬結婚嗎? 依據民法第983條第3項所述,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禁婚之規定,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類推適用之,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雖為停止,但禁婚親之限制仍適用之. (6)離婚?(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血親 (A)愛到的若是禁婚親血親關係之人,無論是誰離婚都沒有用. 姻親 (B)愛到的若是禁婚親姻親關係之人,就要看情況了: 直系姻親 (a)若是公公愛到媳婦,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之規定,直系姻親之禁婚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所以夫妻離婚後,妻仍無法與原來之公公結婚. 旁系姻親 (b)若我愛到了我弟弟的老婆(二親等旁系姻親),或是我表弟的老婆(四親等旁系姻親),只要我弟弟或表弟離婚,就可以跟他們的前妻結婚了. (c)若是我愛到我小姨子(老婆的妹妹)或外甥女(老婆妹妹的女兒),只要我與我老婆離婚,則可與其結婚. (補充:離婚為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配偶死亡,生存之他方與其死者親屬間之姻親關係不消滅. 也就是說若我老婆死亡,我只能與我小姨子結婚,但不能與我外甥女結婚.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禁婚. 我與小姨子輩分相同不禁婚,至於與外甥女則輩分不相同列為禁婚之列.) (C)冥婚,與動物結婚:法律上不承認,但變性可改性別.
附註: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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