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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公務人員考試法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考試法21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 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 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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