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9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刑法選擇題問題
請問前輩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5 11:14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本無侵占之故意,經乙之鼓舞產生犯罪決意,進而實行構成要件
之行為。從而,乙該當教唆犯之要件,且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
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教唆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
犯論。準此,乙係犯教唆業務侵占罪。

至於d為何不選,共同正犯的要件,要有共同決意及共同行為分擔。易言之
,甲本身須有侵占之故意,始足當之。這樣乙即可探討有無共謀共同正犯之
存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5 23:28 |
呆呆加瓜瓜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要選d的話只有一種情形就是乙必需完全能支配甲之行為(間接正犯)若能完全支配才能選d,不過依題示乙他因該是教唆犯,教唆犯要有雙重故意行為,第一教唆他人的犯罪的故意第二教唆他人完成犯罪的故意,乙因滿足雙重故意而成為教唆犯,而業務侵佔罪本身是身分犯而乙明明沒身分為何會成為刑法335第二項的教唆犯,因為刑法三十一條一項的擬制規定。參見刑法三十一條一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06 21:01 |
皇甫瓏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s your ans 1-2F brother.........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3-18 09: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05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