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改制直轄市 內政部:加強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內政部12日表示,在縣市改制過渡時期將現任鄉(鎮、市)長轉任區長,現任鄉(鎮、市)民代表改聘為區政諮詢委員,以4年為限,有助於99年到103年過渡時期的運作,103年年底之後,區長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方式,區政諮詢委員也不再存在。
內政部表示,原來送請
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第58條規定,直轄市長得進用施政績優的原任鄉(鎮、市)長擔任區長,不過外界認為「施政績優」概念模糊,實務上易生困擾。
國民黨11日特邀集行政、立法部門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只要是現任的鄉(鎮、市)長沒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被停職或解職的情事者,就可以被進用為區長,其任期以4年為限。「凡因案被判刑、羈押或通緝者,將不得轉任區長。」
至於區政諮詢委員得比照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標準支領研究費,
內政部表示,原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就將區政諮詢委員設計為無給職。會中決議比照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領研究費,其性質並非薪資,而是因區政諮詢委員有反應民意、對區政業務有提供興革意見,以及對於未來進行行政區域整併有提供諮詢等職權,所以給予合理的研究費。
區政諮詢委員的任期,以4年的過渡時期為限,而且現任鄉(鎮、市)民代表如果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的情事,也不能被聘為區政諮詢委員,所以並非外界質疑的為年底選舉綁樁。
內政部指出,經過初步計算的結果,未來不選舉鄉(鎮、市)民代表而改聘為區政諮詢委員支給研究費,開會時支給出席費和交通費,比繼續辦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1屆4年約可節省新
台幣32億元。
有關直轄市議員名額部分,內政部表示,原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已適度增加直轄市的議員名額,所以並不會再增加。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