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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選舉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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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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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選舉權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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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1-07 12:13 |
kenken8168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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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猜的
所謂繼續居住是指在該舉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包括同一選舉區域的的不同地址而言, 例如縣長選舉是以縣為選舉區, 在同一縣內不同鄉鎮市間的遷徙, 合併計算4個月以上的, 還是算繼續居住.同樣的鄉(鎮市)長的選舉, 在同鄉鎮市內的不同村里間的遷徙, 合併計算4個月以上的, 還是有選舉權.
如果是 居住4個月以上 可能較會讓人感覺是, 其中若有中間有遷出選舉區外, 再遷回來的可以併計的誤會.
致於 連續居住和繼續居住 好像是相同的意思, 連續個人覺得, 比較是各階段(段落)間的加總, 而繼續則是狀態持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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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10-01-07 12:41 |
timeismoney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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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大大
基本上很折服
不過小小菜見覺得
繼續是加總
連續才是不能中斷
而居住四個月以上依文義解釋
好像就是加總吧
但實務上的法律解釋卻好像不是如此
法條上的繼續居住就等於連續居住
過去本來一般都以戶籍為判斷標準
幾年前開始 地檢署開始以刑法第一四六條來抓幽靈投票人口 (這條後來也增訂了第二項幽靈人口的規定)
檢方統一對外表示 即使戶籍在選舉地 繼續居住不滿法律規定 還是屬於幽靈人口
至於什麼是繼續居住呢 檢方說 即使一年內回戶籍地十幾次 如果沒有就醫就學就業或其他正當理由證明其居住事實 那就不算繼續居住 是幽靈人口
換言之 所謂的繼續居住 原則上還是連續居住的意思 除非有什麼就學就醫就業或其它正當理由有在戶籍地的證明 才不需要連續吧 例外允其不必連續居住
否則 應該都推定不是繼續居住
阿管見請各大大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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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1-11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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