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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5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依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属买卖契约行为中,出卖人乙所只对买受人甲应负之责(依民354之规定)。因丙非买受人,非为买卖之当事人,无法适用买卖物之瑕症担保责任! 而使用人丙,食用面包后上吐下泻,身体受损,依消保费或民法之侵权行为,得向商品制造商或出卖人请求连带赔偿。故丙能向出卖人乙,请求侵权之损害赔偿!
民191-1(商品制造人之责任)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消保法7:(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所应负之责任)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消保费9(输入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输入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视为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者或服务之提供者,负本法第七条之制造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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