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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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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大家民法3问题
14 下列何者为绝对法定物权?
1地上权2地役权3抵押权4留置权
7 下列何者并非债务不履行之型态?
1不完全给付2拒绝给付3给付迟延4给付不能
22 甲在捷运站内,連续窃取5名乘客的钱包。按刑法规定,应如何评价处罚?
1成立5个窃盗罪,合并处罚2属于接续犯,依照1个窃盗罪处罚
3属于想像竞合,依照1个窃盗罪处罚4属于集合犯,依照1个窃盗罪处罚
14 答案4 ?? 不懂何谓绝对法定物权 ?
7 答案2 ??
我在奇摩有查到 "债务不履行" 看他的说法 拒绝给付 也算不履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206112206865
22 答案1 ?
我想问一下观念
a竞合犯 是否要不同罪才能竞合 ?
b怎样是接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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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6-20 04:35 |
芛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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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下列何者为绝对法定物权?
1地上权2地役权3抵押权4留置权
答:【留置权(民法928)】属于担保物权;就我上课时老师所解释的内容是:【不用当事人同意,只要合乎要件就成立。】
比如说:修车不付修车费,修车老板就有将车子扣留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是符合『不用当事人同意,只要合乎要件就成立。』
7 下列何者并非债务不履行之型态?
1不完全给付2拒绝给付3给付迟延4给付不能
答:我的法学课本内容为:给付不能(民225-I、民260)、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民227)、给付迟延(民229、230、254、255)
给付拒绝:指债务人能为给付,而违法表不不为给付之意思通知,又称『不为给付』,此时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既已表示拒绝给付,债权人得不经催告程序,迳行解除契约,并请求不为给付之损害赔偿。(志X出版社/法学绪论/程怡老师编着P2-187)PS.『给付拒绝』并没有注明相关法条。
22 甲在捷运站内,連续窃取5名乘客的钱包。按刑法规定,应如何评价处罚?
1成立5个窃盗罪,合并处罚2属于接续犯,依照1个窃盗罪处罚
3属于想像竞合,依照1个窃盗罪处罚4属于集合犯,依照1个窃盗罪处罚
答:刑法第321之第1项第六款: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重点是在『车站』或『埠头』。因为甲是在『捷运站』内行窃,不符合刑法第321之第1项第六款之规定。所以答案是A。另外,如果是在航空站内行窃,也是不符合刑法第321之第1项第六款,只能以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来论之。 《这种题目,我也是看、思考很多遍,才理解出来的。》
小妹子才疏学浅,如有错误,欢迎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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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6-20 11:31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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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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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15 00:37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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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问大家民法3问题 自我补充
从奇摩查到 :
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接续而为同一性质之行为,依一般社会观念,此数次行为并无时间之间断,是一各行为
之持续.接续犯仅侵害同一法益.例如:小偷进入住宅大搬家 先搬冰箱,在搬电视.......
上述接续犯,侵害同一法益 ,不合题目叙述,連续窃取5名乘客的钱包,侵害5个不同法益
结合犯的本质 本案根据确定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系有一个强盗基础行为,而兼有杀人和轮奸两个行为的情形。对这种结合事实如何论以结合犯,实务上过去有两派见解。一种即是本案确定判决所采用的,基础行为只是一个,只能就结合罪中择一结合,而后与余罪并合处罚。另一种见解则认为可以成立两个结合犯,如强盗强奸舆强盗杀人二罪,至于这两个罪应如何论断,则有人主张视情节是因强奸而杀人或因强盗杀人而定。
上述结合犯乃 不同罪结合,不合题目叙述 ,連续窃取5名乘客的钱包(5个同罪)
想像竞合: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 从一重处断 ,不合题目叙述,連续窃取5名乘客的钱包 (5行为犯一罪)
~~~~以上是我对第22题的 认知 ~~~ 有错还烦请大大指正
PS :连续犯:系指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罪名者。申言之,及外观上虽有 数个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行为有连续关系,且侵害同一罪名,故法律上 评价其为一罪。
PS :牵连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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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15 01:09 |
pipi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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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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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题在书上看到的观念:
旧刑法§56: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这是连续犯的定义,但现在已删除
如:小偷一个晚上,在同一条街上连续偷数十家,在过去被认为是连续犯
如22题 甲在捷运站内,连续窃取5名乘客的钱包。按刑法规定在过去也是叫连续犯。
但连续犯的法条删除后,就要回归到数罪并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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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9-21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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