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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代表权人代表法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 A经法人承认者,对法人发生效力 B 未经法人承认者,对法人无效 ANS:A B应为效力未定 代表人所为之行为视为法人之行为 无故代表人所为之行为 应其性质类似无权处分 而类推其效力为效力未定 若为无效则就没有经承认发生效力之结果产生
2.甲、乙与丙共有一间房屋及其座落土地,各共有人单独就共有物为下列何种管理,不必经他共有人之同意? A土地上加盖房舍 B 共有建物之拆除 C 声请涂销抵押权 D 重新更换地板 ANS:C
共有人对于共有不动产之处分应得共有人人数过半以上同意应有部分过半 或应有部分过半同意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 又对共有不动产之管理修正后应得同意之限制与上述处分同 本题之声请涂销抵押权 本例声请涂销抵押权应系声请法院涂销抵押权 应属八二十一条之就共有物提起诉讼 为共有人个人可得单独为之之事项 3.限定继承人对继承债务清偿之顺序,下列债务何者排在最后? A遗产税之债务 B 对银行无抵押贷款之债务 C 地价税之债务 D 遗赠之债务 ANS:D 须先清偿债务及税捐后始得进行遗产之分配 遗赠也算是遗产之分配
供参考 请指教谢谢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18 19: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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