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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 無效
「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 無效
去年因病過世余姓男子,生前因拒絕分遺產給感情不睦的妻子,以電腦打字寫了 一份遺囑,並請四名友人簽名見證,但卻被法院判決無效。法官除引用最高法院判例 外,還舉國內繼承法權威學者見解,認定自書遺囑必須本人親自書寫,以電腦打字不 生法律效力。 鑑於使用電腦製作各種書類已是當前主流趨勢,連院檢起訴、判決書及警調偵訊 筆錄,多年前也改用電腦製作,許多沒碰過類似案件法官全不清楚法令居然如此規 定。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英志便認為,這樣結果連他都很難接受。 遺產拒分妻違反遺囑通則 余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結婚廿一年,但因兩人感情不睦,李女帶著三名子女住在台北市,余某則獨自在台南居住。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久病纏身的余某,自知即將不久於人世,於是以電腦打字方 式寫了一份遺囑並在上面簽名後,拜託周姓友人開車載他前往台南地院公證處辦理遺囑認證。 但因余某在自書遺囑中,並沒有將遺產分給妻子,違反《民法》繼承篇的遺囑通則,公證人曾善意提醒他,遺囑中應該記載妻子的特留分,但他卻當場拒絕這項提議,因此並未完成公證遺囑程序。 事後,余某為證明這份遺囑的確是他親自立下,曾分別請周姓、張姓、王姓、林 姓等四名友人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名後,隔天即以國際快遞方式,寄給旅居日本橫濱 市的姊姊,指定她為遺囑執行人。 打字非屬自書遺囑有判例 同年八月十三日余某過世後,他的姊姊準備根據弟弟遺囑分配遺產時,李女不僅百般阻撓,甚至還懷疑遺囑真偽,余姊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一、二審法官審理時,均引用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指自書遺 囑的自書,必須符合「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遺囑全文及年月日,以便依筆跡鑑定是否遺囑本人自為。如果以打字機或盲人以點字機為之,均不生自書遺囑效力。 另外,台南高分院法官還特別列舉國內繼承法權威學者史尚寬、戴炎輝、戴東 雄、林秀雄、許澍林、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人合計五本繼承法相關著作見解,全都明白表示以電腦打字非自書遺囑,認定余某遺囑不生效力,判決余某姊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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