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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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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政程序与诉愿法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8-03-02 16:36 |
jimin123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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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4 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 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

二 必须记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记明者。

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

四 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

五 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二~五项..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3-02 20:38 |
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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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不懂表情
那这样的话,C答案是不是应该要改成
(C)对渔业权人撤销证照,给予其陈述意见机会


不然,法条规定"给予"有补正机会,那"未给予"的话,可以有补正的机会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6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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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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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给予补正
当然就是行政机关的错误
变成--违法得撤销--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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