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lobe12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有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

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應該是

1.中華民國89年4月24日第3屆國民大會三讀通過,為因為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

還是~

2.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第4屆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為因為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

另外,想請問大家:

條文合計
應該為第1條至第11條,共計11條;
還是,第1條至第12條共12條啊?

我買的課本是林強老師編的97高普考-三、四等特考 憲法(含概要)的考試用書…

自己唸書,唸到有點搞混… 表情
所以想請問大家,哪個才是正確的!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9 15:57 |
clk372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1條至第12條共12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9 16:17 |
meimeiy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ye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9 21:17 |
思昕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憲法到現在為止共修憲7次~~
民國89年是第6次修憲~~
民國94年是第7次修憲~~也是最近的一次~~

第七次修憲大概內容~
增修條文共12條~
廢除國大~
立法院提出之修憲、變更領土案改由公民投票複決~
彈劾總統、副總統改由憲法法庭審判~
立法委員人數減半為113席~~任期改為四年~~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獎勵


人生~~可悲的是不能重來~~可喜的是它也不會重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19 21:45 |
globe12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一到三樓網友的解說~
我有比較清楚了!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0 00:50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的還蠻實用的,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2 23: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3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