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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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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诉刑诉的管辖
民诉
第   23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级法院应依当事人之声请或受诉法院之请
求,指定管辖:
一 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或因特别情形,由
  其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
二 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法院者。
直接上级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前项指定由再上级法院为之。
第一项之声请得向受诉法院或直接上级法院为之,前项声请得向受诉法院
或再上级法院为之。
指定管辖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刑诉
第   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该案件之管辖法院:
一 数法院于管辖权有争议者。
二 有管辖权之法院经确定裁判为无管辖权,而无他法院管辖该案件者。
三 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项及第五条之规定,定其管辖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辖法院。

第   10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
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
一 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者。
二 因特别情形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
直接上级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时,前项裁定由再上级法院为之。


我永远搞不清差别...

尤其是民诉的第一款跟刑诉第十条的第一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7-24 22:14 |
亮晶晶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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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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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管辖权 但因法律或是事实上无法执行审判权之原因可用回避的部分来了解,如果是小地方法院,可能会因被害者或加害人与法官或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员之关系导致于法院无法有合适的法官或相关人员执行审判,如此以来就会因法律无法执行审判权。另外,如为事实的话,有可能是被害者或加害人可能与法官或其他相关执行人员皆有足以影响审理之事实导致无法公平审理,所以得有上级法院裁定其他同等级法院管辖。

至于有碍公安或难期公平的部分,可以想想之前张荣味的案件,其实就有可能有碍公安,只是台湾这么小,移到哪里去都绘有人去抗议,所以没什么差别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7-29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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