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other11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訴訟法數問
之前下載了好心版友的「96司五訴訟法大意模擬試題分享」
做了之後發現真是有夠難 錯了一大堆 表情
但是有一些題目我覺得怪怪的
想問一下板上高手

1下列何項聲請或聲明不繳費用?
A.法官迴避之遞狀聲請
B.關於指定管轄之聲請
C.聲明人證之事項
D.聲請回復回狀

答案是D   但是根據民訴77-19說明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 聲請回復原狀。
明明就是要繳費用 為什麼答案是D呢???

2.關於訴訟救助何者為是?
A.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D.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答案是D,但A也沒錯阿..難道是A應該再加上「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3.有關書狀先行程序,被告收受訴狀後?
A.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B.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
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五日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C.依前項規定,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答案是A..但我覺得是C耶..民訴267條講的很清楚阿

太多了...等下再繼續問 真不好意思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17 15:28 |
dnjqswv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他問反了
第二題a的後面那句話是必要條件,所以a錯
第三題你說的是,a和c都對
不好意思,你說的那位「好心的版友」就是我,當初作的時後腦袋有點昏昏沉沉,所以沒有仔細看哪邊有爭議的地方,so....分享時我就加了句「對於裡面的試題大家可以多作討論」
不好意思造成大大的困擾,若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提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熱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5:47 |
another11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的回答 那我再問幾個問題 表情
1.下列何者沒有通知第三人參加之規定
A.訴訟參加
B.和解
C.調解
D.主參加之訴

答案是C 但是412條說「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
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法院也可通知第三人參加阿


2.下列何者為是
a.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b.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檢事官、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
、舟、車費,不另徵收。
c.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被告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
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d.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答案是D 但是我覺得好像都有問題
b的檢事官應改為 "執達員"
c的被告應改為 "他造"
d的依聲請應改為"依職權"吧

下次再問刑訴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17 16:37 |
dnjqswv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應該是d
第二題d沒有錯,我記得陳薇老師說過這條也可以依聲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7: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7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