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angchu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大法官解释 释字630号
表情 认真的大法官又来啰~

这次是关于刑法第329条是否违宪的问题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30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6年7月13日

解释争点

刑法第329条违宪?

解释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旨在以刑罚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体自由、人身安全及财产权
,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实现宪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之意旨。立法者
就窃盗或抢夺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仅列举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三种经常
导致强暴、胁迫行为之具体事由,系选择对身体自由与人身安全较为危险之情形,视为与
强盗行为相同,而予以重罚。至于仅将上开情形之窃盗罪与抢夺罪拟制为强盗罪,乃因其
他财产犯罪,其取财行为与强暴、胁迫行为间鲜有时空之紧密连接关系,故上开规定尚未
逾越立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范围,难谓系就相同事物为不合理之差别对待。经该规定拟制
为强盗罪之强暴、胁迫构成要件行为,乃指达于使人难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是与强盗罪
同其法定刑,尚未违背罪刑相当原则,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之意旨并无不符。



理由书

人民之身体自由、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受宪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之保障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
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旨在以刑罚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体自由、人身及财产安
全,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实现上开宪法意旨。上开刑法规定所列举之防护赃物、脱免
逮捕或湮灭罪证三种客观具体事由,属于窃盗及抢夺行为事发之际,经常促使行为人对被
害人或第三人施强暴、胁迫之原因,故立法者选择该等事由所造成实施强暴、胁迫之情形
,论以强盗罪,俾能有效保护被害人或第三人之身体自由、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其他财产犯罪行为人,虽亦可能为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施强暴、胁迫之行
为,然其取财行为与强暴、胁迫行为间鲜有时空之紧密连接关系,故上开规定尚未逾越立
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范围,难谓系就相同事物为不合理之差别对待。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准强盗罪之规定,将窃盗或抢夺之行为人为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
湮灭罪证而当场施强暴、胁迫之行为,视为施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财物之强盗
行为,乃因准强盗罪之取财行为与施强暴、胁迫行为之因果顺序,虽与强盗罪相反,却有
时空之紧密连接关系,以致窃盗或抢夺故意与施强暴、胁迫之故意,并非截然可分,而得
以视为一复合之单一故意,亦即可认为此等行为人之主观不法与强盗行为人之主观不法几
无差异;复因取财行为与强暴、胁迫行为之因果顺序纵使倒置,客观上对于被害人或第三
人所造成财产法益与人身法益之损害却无二致,而具有得予以相同评价之客观不法。故拟
制为强盗行为之准强盗罪构成要件行为,虽未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强盗罪之规定,将实
施强暴、胁迫所导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之要件予以明文规定,惟必于窃盗或抢夺之
际,当场实施之强暴、胁迫行为,已达使人难以抗拒之程度,其行为之客观不法,方与强
盗行为之客观不法相当,而得与强盗罪同其法定刑。据此以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
定,并未有扩大适用于窃盗或抢夺之际,仅属当场虚张声势或与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暂轻
微肢体冲突之情形,因此并未以强盗罪之重罚,适用于侵害人身法益之程度甚为悬殊之窃
盗或抢夺犯行,尚无犯行轻微而论以重罚之情形,与罪刑相当原则即无不符,并未违背宪
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之意旨。

相关附件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630&showtype=相关附件]详细资料[/url]

相关档案下载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630协同意见书-1400.doc]许大法官玉秀协同意见书 [/url]

来源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0[/url]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霞客) | 理由: 3q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3 18:54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呵呵~~我最近发现许玉秀大法官的话很多
(按:是不是女姓话就比较多不想跟那些男大法官一样XD)

不是看见不同意见书不然就是协同意见书
她本身的专长是刑法,只要有关于刑法的释字她的意见就特别多~呵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7-13 20:31 |
大条筋宝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
真的很厉害...
谢谢分享呀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4 10:31 |
chuyinglao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鲜花 x95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是我个人很赞同许玉秀大法官的风格和言论耶!

好想认识她哦!她有在那儿教刑法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7-14 16:32 |
3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感谢你提供新的资料.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4 21:08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许玉秀大法官以前是政大法律系的教授
去当大法官之后,好像就没有在学校兼课
(按:她长的很像修女) 表情

我之前在电视的公视上一个节目曾经看过她跟其他两位大法官
一位是许宗力另一位是林永谋一起在讨论我国宪法
修宪 vs 制宪 这个话题,讲的内容粉有内函很深奥


[ 此文章被Rioss在2007-07-14 23: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7-14 23: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