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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管辖问题
民诉的指定管辖 和刑诉的移转管辖以及指定管辖 如何区别
去年的司五考试有一题送分 但是我还是想了解如何区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6-03 07:18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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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之指定管辖:
第   23   条 (指定管辖-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级法院应依当事人之声请或受诉法院之请
求,指定管辖:
一 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或因特别情形,由
  其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
二 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法院者。
直接上级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前项指定由再上级法院为之。
第一项之声请得向受诉法院或直接上级法院为之,前项声请得向受诉法院
或再上级法院为之。
指定管辖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刑事诉讼法之指定管辖及移转管辖:
第   9   条 (指定管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该案件之管辖法院:
一 数法院于管辖权有争议者。
二 有管辖权之法院经确定裁判为无管辖权,而无他法院管辖该案件者。
三 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项及第五条之规定,定其管辖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辖法院。

第   10   条 (移转管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
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
一 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者。
二 因特别情形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
直接上级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时,前项裁定由再上级法院为之。

不知所谓区别何指?
各别分属不同法律诉讼程序,是要比较其效力亦或是比较其程序上之差异?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03 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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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不太区分出来... 还有无法抓到关键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6-03 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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