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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來討論一下這一題吧XD

三.甲為某市政府的市長室秘書,負責某次會議的記錄工作。甲將會議紀錄呈送秘書長,秘書長口頭指示他將其中
  一項表決"未通過"的紀錄修改為"通過"。甲遵守長官命令,修改該會議紀錄內容。
  試問:應如何處斷甲的行為?

甲應成立變造公文書罪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剛翻了一下書...甲對於會議記錄是有權修改之人...對於將未通過修改為通過應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變造公文書罪

除了這一點的判斷...我將另一重點放在違法性之判斷(刑法第21條第2項).....

有不同見解者歡迎一起討論唷....CCCCCC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1-07 18:05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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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01-7 18:05發表的 :
那來討論一下這一題吧XD

三.甲為某市政府的市長室秘書,負責某次會議的記錄工作。甲將會議紀錄呈送秘書長,秘書長口頭指示他將其中
  一項表決未通過的紀錄修改為通過。甲遵守長官命令,修改該會議紀錄內容。
  試問:應如何處斷甲的行為?
.......


司特第三題也是時事題,最近發生的案例,公務員是否違反刑法213條之罪,前提認定的問題。另外,其中涉及刑法21條是否為阻卻違法之審查,原則上學說有三說,但依據實務及通說來說,你只要寫到形式審查說就可以囉。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7-01-07 18:15重新編輯 ]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1-07 18:10 |
elecbiz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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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受益良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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