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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time1228於2007-07-12 23:56發表的 : ========================================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而離,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甲與丙及友人戊外遊,甲與戊持刀剌丁,丁經急救未死,丙未幫助亦未參與,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甲、戊共同殺人未遂,下列陳述何者為是?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就甲的事項拒絕證言,但與戊無任何親屬關係,就戊的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我想問的是離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還算存在嗎?
自訴人 被告 (關鍵字)
起訴
檢察官(公訴)=====>甲戊(被告)
第180條第2項
對甲的部份丙可拒絕證言(曾為甲二親等內之姻親)對戊則不行...
至於離緍後,原本的姻親關係存在與否跟題意好像無太大關連
因為題意是著重在:
曾為..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這題是在大法官釋字168跟47所沿生出來的問題,因為先訴判決確定時後訴判決尚未確定,
沒有受到後訴既判力的問題(如果後訴先判決確定則有即判力的拘束,前訴基由尊重既判力的情形下,對前訴提起非常上訴並喻知免訴判決)所以這題答案是B不受理判決 303條第1項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第344條:上訴權僅限於 檢察官(職權上訴) 被告配偶及法代 原審辯護人
自訴人尚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自訴人法代才有上訴權 ,告訴人則沒有 這題我回答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