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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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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6-04-03 23:01 |
SaintChri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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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认知问题

题二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构成要件不合,构成要件不合当然无罪,理由如下:
1.「丑事」「第三者」等词,系抽象事实或价值判断,属侮辱行为。
2.「端正品德...吗」无毁损他人之涵义
故综上所述,于公然侮辱罪要件不合,欠缺公然;于毁谤罪要件亦不合,无毁谤之词,更无论加重毁谤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4 00:24 |
hyey_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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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将信件张贴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均可共见之公共网站或网路之公布栏中,核其行为似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应不构成公然侮辱罪。]这是主要争议点!再者本案在于违反保护令的案件来作判决重点,所以有此差异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04-04 04:45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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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法院的判例当一定的法则==只有参考
社会科学从很多角度都可通
讲一现实的问题
要分数就要以当事者的配合去讲
姚瑞光老师不是0分就是25分
以前只要他出题我们就要以他的观念去分析
王泽鉴老师一个最高法院判例可以出一本书
以前光他的民法买了近30本
讲这两位老师可能很远了
最后
看你们老师平常拜什么老师,跟着拜就没错了
这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啥东西
也是事后大家拿法条去套他的想法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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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6-04-4 09:52发表的 :
要分数就要以当事者的配合去讲

重点...再重点不过的重点! 像官司要打赢,某些时候就一定要提出实务见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4 12:15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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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官司要打赢,某些时候就一定要提出实务见解
~~~~~~~~~~~~~~~~~~~~~~~~~~~~~~~~~
以我打官司的经验
什么对法官有约束力除了人证,物证
就是1.法条2.大法官会议
人证,物证
一定要充足(想办法),自然不会败诉
其他少提
是你法官还是我法官要你来教~~~
哈~~

像大家一些论述对我已经20几年前的东西
很遥远了

不相信去问在法院工作的人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4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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