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lky168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查你的违规纪录
查你的违规纪录 ~~粉实用喔~~!!

可查你的违规纪录
给有骑车、开车的人...这里可以查你最近有没有违规的记录...不错喔!只要输入身份证字号即可

https://www.mvdis.gov.tw/wps/portal
给您一个建议:每个月都打一通电话412-6666#168查一查自己有无莫名其妙被照相或罚款的记录,
请转寄给有汽机车的亲朋好友~~~
七月起交通罚单只通知一次,一个半月后牌照将被迳行注销!您不能不知道! 七月起,交通违规罚单将只通知一次,新式罚单将明列各项处罚期限及逾期未缴的各项处罚。
违规人若再像目前一样对违规罚单置之不理,在收到罚单的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后,违规驾驶人的汽机车驾照或牌照将被迳行注销。

由于民众常以拒收或未收到交通违规罚单为由逾期未缴纳或拒缴罚锾,致使处罚机关最少需要花费一百四十元的邮资,耗时两百一十天,才能完成各项裁决作业。
不仅造成交通违规积案过多,民众也因此对交通违规处份不放在心上。
为解决上述后遗症,交通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日前完成各项准备作业,预下月起进行宣导,七月起实施一次裁罚。
届时,如果民众再拒收罚单,或因住所变更致使罚单无法送达,处罚单位将以公布于政府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程序。
七月起,新的交通违规罚单,将明列违规人缴纳罚锾期限截止日, 如果违规人未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内缴纳,将会被易处吊扣驾照或牌照; 若未指定期限内(一般为十五至三十天)将驾照或牌照送监理单位吊扣, 违规人驾照或牌照将被迳自吊销。
交通部表示,如果驾驶人的驾照或牌照登记处所已有变更,立即向监理单位变更通讯地址,否则就得随时注意政府公告了!
另外,若收到交通违规罚单,也应看清楚各项处罚的缴款期限。
当然,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违规。
即使不小心违规,收到罚单后也要尽快缴纳罚锾,若因一忙而忘了缴
费,后果可是很严重的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7 05:43 |
a84343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太棒的资讯!!!! 赶快去看看我有没有被暗杠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5-10-27 06:29 |
Foolishcyh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真的是不错的资讯,以前被开单,家里人没收,也没告知我,让我多罚了好几倍..........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10-27 22:16 |
max1110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果真蛮实用的..刚刚去查了一下..还好没有违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8 02:07 |
qumanqum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幺查就不会有加倍的费用出现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8 09: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