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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太慢?內側車道駛 100 也挨罰 國道首例
一名林姓男子去(九十五)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新台幣五千元。林某認為處罰理由荒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未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仍然違規。
家住台北市的林姓民眾,去年十月三十日駕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二百七十七點八公里處內側車道。警方兩度測速,發現車速分別為一百和九十七公里,就開單告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慢速車」,罰款新台幣五千元。林某認為,自己的車速高於八十公里,竟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因而依該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向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某時速一百公里,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因該路段最高速限為一百一十公里,且林某持續佔用內側車道,林某就應開到時速一百一十公里,但警察當時測速,林某時速只有一百。因此,法官認定,林某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只是罰鍰金額非原先告發的五千元,改罰三千元。
針對高速公路「烏龜車」,慢速行駛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交通順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警方從去年十月一日起,對高速公路烏龜車行為列為重點取締項目。國道警察強調,內側車道規定速限,是基於維護路權,因為內側車道僅供超車,如果被開得較慢的車輛佔用,會影響其他車輛超車,但如果在內側車道速度已達最高速限,理論上不會影響他人超車,所以不會開罰。國道警察隊提醒,時速八十公里以下,就算慢速車,慢速車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不能行駛在中間或內側車道,否則最高可處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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