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怎麼辦? 呂秋遠用白話文解釋動保法
點評:呂秋遠律師以白話文解釋《動物保護法》,讓更多愛護動物卻不懂法律的人更明白。
▲大橘子遭到虐殺後,引發民眾關注動保法。(圖/lechat路上撿到一隻貓)
文/呂秋遠
首先我們要確認是什麼動物。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只有「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所以如果是昆蟲,恐怕就不是保護的範疇。換句話說,如果是犬、貓,不分自己或是別人的,都適用動物保護法。但如果路邊的小白兔,可能就要確認是不是人為飼養或管理,否則不一定適用這部法律。
其次,如果虐待動物,目前我國有兩套法律規範,也就是刑法的毀損罪與動物保護法的虐待動物罪。毀損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告訴乃論,必須在發生起六個月內提告;虐待動物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相當輕,主要分為兩種態樣,第一種是傷害動物,五年內再犯;第二種是殺害動物,或是對動物重傷害。這兩種都會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這是公訴罪,不論是不是飼主,都可以提告。
所以,一旦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沒有重傷或死亡),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也就是各地的縣市政府,他們會有動物保護檢查員處理,目前的問題是員額太少。另外,如果發現有人虐「殺」動物或是讓動物重傷,則是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告發,不需要證明是不是自己的寵物,因為這是公訴罪,所以警方必須給報案三聯單,如果警方拒絕受理,可以請他們翻閱動物保護法25條的規定,必要時可以找我,我會幫忙說明。
蒐集證據部分或許不容易,但是可以請警方幫忙調閱監視錄影器。報案也很累人,但起碼這是我們能做的。虐待動物的人,有相當的機率對於生命是不尊重的,將來或許有可能會演變為傷害他人,而不再是動物,所以如果在這個階段就可以藉由司法,讓他可以反省自己的行為,或許有其他配套的輔導措施,可以減低問題的發生率。
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包括刑責不高、人力不夠、經費不足、只論以刑責不配套輔導追蹤,大概都是可以檢討的方向。希望大橘子的死亡,可以讓民眾更關心路邊毛孩子的權益,不要再讓他們成為人類怒氣與挫折的出氣筒與犧牲者。
●作者呂秋遠,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原文刊載於同名臉書粉絲專頁呂秋遠,已獲本人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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