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7-01 16:44 发表的 : 先确认你们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如果该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权人(地主)不仅有民事纠纷-不当得利(民179)可能还有刑事纠纷-窃占罪(刑320 II)真的不是你们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0-07-01 17:15 发表的 : 关于开板的楼大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们进出家门必须且现存唯一的路的话那么我想你们有地役权的主张地役权解释请你再用网路搜寻再者 地役权益为用益物权(不太记得啦)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种行为 可与协调取的地役使用权若不行得诉诸民事诉讼 向法院诉请地役权当然地役权是有价的如果要知道比较详细的请您参照民法物权篇的地役权(忘记有没有修法)里面有规定 相信对你有帮助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0-07-01 11:12 发表的 : 依大法官解释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着 不适用时效规定若未经登记着 依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分成善意或恶意的第三人 经一定时效在依其他原则如继续 公开等等原则取得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人登记权利地政机关依其规则除有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其登记之请求其他在不动产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准用之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取得时效10年恶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取得时效20年至于地主对住户主张所有物使用权 或地上权 本有其法律基础 ,其所主张权利合法至于所说 地主应向建商主张 ,实乃无法简单两言三语可说尽住户若未有取得地上权之证明 就是无权占有该地而为使用依法依恢复原状 并将其在该土地得道之利益归还之住户仅得向建商主张物上权利保证责任(请参照民法规定)
下面是引用 海豚520 于 2010-07-01 11:54 发表的 : 被请求"不当得利"应该是这10年来的部份吧
政府机关疋常只负责"过户"其余都"不管"当你反问还会被呛"又不是我的管辖"通常都"拿一分钱,作一分事"不会一分钱作3分事"冏人民可要"自求多福了^^你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