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7-01 16:44 發表的 : 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如果該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權人(地主)不僅有民事糾紛-不當得利(民179)可能還有刑事糾紛-竊佔罪(刑320 II)真的不是你們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7-01 17:15 發表的 : 關於開板的樓大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們進出家門必須且現存唯一的路的話那麼我想你們有地役權的主張地役權解釋請你再用網路搜尋再者 地役權益為用益物權(不太記得啦)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種行為 可與協調取的地役使用權若不行得訴諸民事訴訟 向法院訴請地役權當然地役權是有價的如果要知道比較詳細的請您參照民法物權篇的地役權(忘記有沒有修法)裡面有規定 相信對你有幫助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7-01 11:12 發表的 : 依大法官解釋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著 不適用時效規定若未經登記著 依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分成善意或惡意的第三人 經一定時效在依其他原則如繼續 公開等等原則取得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人登記權利地政機關依其規則除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其登記之請求其他在不動產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準用之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10年惡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20年至於地主對住戶主張所有物使用權 或地上權 本有其法律基礎 ,其所主張權利合法至於所說 地主應向建商主張 ,實乃無法簡單兩言三語可說盡住戶若未有取得地上權之證明 就是無權佔有該地而為使用依法依恢復原狀 並將其在該土地得道之利益歸還之住戶僅得向建商主張物上權利保證責任(請參照民法規定)
下面是引用 海豚520 於 2010-07-01 11:54 發表的 : 被請求"不當得利"應該是這10年來的部份吧
政府机関疋常只負責"過戶"其餘都"不管"當你反問還會被嗆"又不是我的管轄"通常都"拿一分錢,作一分事"不會一分錢作3分事"冏人民可要"自求多福了^^你說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