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86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恩
我想我瞭解了
感謝八樓及九樓朋友的回答
謝謝~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10 14:27 |
e19840111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主觀構成要件既限縮於「明知」,是否亦得考量特殊類型之間接正犯
易言之,行為人其主觀上為確定故意,而利用不確定故意之人實施不法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11 15:59 |
inf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用舉例的來看好了

例1:
行為人甲沒有生病,但欲請病假,遂向醫生乙謊稱自己有頭痛,暈眩等症狀,要求乙開具診斷證明,

乙誤信甲而開出診斷證明,{甲因無醫師身分不成立215的間接正犯,乙因無故意不成立215....我猜的}

例2:
承上例,乙明知甲欲使自己為不實之登載,且雙方達成買賣不實診斷證明之共識,遂令不知情的護士丙

為之登載,乙是否成立215的間接正犯?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2-15 01:24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4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