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sanzon33於2008-03-24 22:00發表的 :
有個地方其實我有些疑惑,看到又有人寫一年就更疑惑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67條第2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四款後段是指藍字嗎?還是我又誤會法條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節錄第67條第2.3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四項的拆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皆會吊銷駕照
故: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照,1年內不可考領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照,3年內不可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