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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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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部分是否有使用竊盜犯行,亦有疑義。
使用竊盜應是竊盜使用後將該物品歸還回復原狀始堪認定。
但是該大學生被查獲時該機車仍是在其支配範圍內。
所以我認為有疑義部分,應是竊盜之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仍有討論之空間。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5-15 15:58 |
axdebnm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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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張行李為無主物,因為大學生將行李亂丟。
2.他能證明是情急下插進自己鑰匙就把車騎走了嗎?
3.他是被警察攔下來的,他沒有歸還回原位喔。
4.即使是使用竊盜,還是可以用汽油無法恢復為由,構成竊盜要件。
以上僅供參考,還是要看法官


一直到現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們的相遇不是什麼機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種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裡刻劃一道,記憶也好,傷痕也罷,都是一種注定的付出。
*版權所有。請勿盜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5-15 16:06 |
kk3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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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

總統也一樣

現在的時代

只能摸摸鼻仔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5-18 18:12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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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位大學生情急下偷路旁機車追賊,和警察的漠視及失職,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學生情急下偷路旁機車追賊,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因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甚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2.大學生向警員下跪請求通報抓賊,卻遭警員反諷:「又不是拜媽祖!跪也沒用!」,
對於警員的漠視'僅以對方未戴安全帽為由,搪塞追賊的責任,這實在違反比例原則,
對此,大學生的損害,得以申請國家賠償.

3.黃男無奈地說 ,從當天上午十時起,他就被帶到派出所,至下午一時才開始偵訊,晚上七時被帶往新店分局偵查隊,最後依竊盜罪嫌移送板橋地檢署,直到隔天凌晨一時三十分,姊姊帶著一萬元幫他交保。
------如果,檢察官真的將之起訴,那位檢座就真的實在太濫訴了.

最後,只能哀悼警察的水準實在太低了,真的不知所謂.

=============================================================
個人有不同看法:
1.阻卻違法事由,立法之意旨乃在於『正者無庸向不正者低頭』,故當受到不法侵害的那一刻,得以及時反擊。但前提是,必須在不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且不防衛過當之情況下,方得主張。法律在於公平,自己之權利被侵害,豈有拿別人之權利來彌補自己損失之理。本件大學生雖欠缺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不構成竊盜罪,但就第三人而言,大學生顯係已違返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故不得主張正當化事由。

2.員警之行為並不違反比例原則。大學生乃於路程中被攔下,且員警乃依職權正當行使公權力。按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所謂國賠,係指公務員於執行公權力之時,因故意或過失,直接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方得主張之。本件大學生已觸犯刑法,且其行為正在持續當中,員警甚至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現行犯將其逮捕。本件下跪之事乃大學生因犯罪心虛之故,自取其辱,與員警執行公權力是否不當並無關係。

3.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逮捕現行犯,檢警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做出處分。本件員警早上十時將之逮捕,下午一時偵訊,於晚間送地檢署處分,檢察官以一萬元做出具保責負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刑事案件主要乃在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及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兩者必須皆該當,方成立該罪。惟主觀要件難以斷定,須以客觀加以判斷之。本件警方雖以竊盜罪移送法辦,但檢方不見的將以竊盜罪提起公訴,且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事實相同,法院是得以變更法條的。

故本人認為,本件司法之偵辦應屬合法合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28 23:10 |
joy2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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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不論他的行李事件(自己亂丟還怪別人撿走...事後再說是別人偷走..好像不太合理...)
把車牽走是事實..沒帶安全帽是事實..闖紅燈也是事實...故意犯既遂是成立的!!
或許法官會因他初犯會是其它原因...減輕刑則!!


快樂從心開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29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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