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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time1228于2007-07-12 23:56发表的 : ========================================
甲之妹乙与丙结婚,乙与丙因个性不合而离,惟甲与丙仍维持非常良好的关系,某日甲与丙及友人戊外游,甲与戊持刀剌丁,丁经急救未死,丙未帮助亦未参与,在场目睹全部过程。检察官起诉甲、戊共同杀人未遂,下列陈述何者为是?
a为发现真实,丙不得拒绝证言,且需具结陈述
b丙因为曾为甲二亲等之姻亲,得就甲的事项拒绝证言,但与戊无任何亲属关系,就戊的事项不得拒绝证言
我想问的是离婚后,原本的姻亲关系还算存在吗?
自诉人 被告 (关键字)
起诉
检察官(公诉)=====>甲戊(被告)
第180条第2项
对甲的部份丙可拒绝证言(曾为甲二亲等内之姻亲)对戊则不行...
至于离缗后,原本的姻亲关系存在与否跟题意好像无太大关连
因为题意是着重在:
曾为..甲基于连续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窃,遭检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后,复在新竹市行窃,检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诉,嗣后甲在台北市行窃部分判决确定,新竹地方法院应为何种判决?
a免诉b不受理c有罪d无罪
答案是a,连续犯现在是不是改成数个罪啊?这样a还是对?
...这题是在大法官释字168跟47所沿生出来的问题,因为先诉判决确定时后诉判决尚未确定,
没有受到后诉既判力的问题(如果后诉先判决确定则有即判力的拘束,前诉基由尊重既判力的情形下,对前诉提起非常上诉并喻知免诉判决)所以这题答案是B不受理判决 303条第1项
下列何种情形为上诉不合法?
a检察官为被告之利益上诉b告诉人为被告之不利益上诉c原审辩护人为被告之利益上诉d被告之配偶为被告之利益上诉,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错不是吗?
第344条:上诉权仅限于 检察官(职权上诉) 被告配偶及法代 原审辩护人
自诉人尚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自诉人法代才有上诉权 ,告诉人则没有 这题我回答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