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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题的部份
我也较认同楼上大大的意见!!! 但本题还有一点可以议之处就是预备犯的认定!!! 本题堪查地形虽可谓犯罪之预备!!但此处无任何之证据证明当下他们有杀人之故意!!! 违法性和可罚性都难以证明!!!因为我的考试没有刑诉!!!只是记得刑诉应该有一条对于 犯罪侦查须要有证据才可以起诉!!!(我真的没上过刑诉不知是不是听错)!!所以对于预备 犯没有直接或有利的证据!!!再以林山田老师的见解!!!应该废除预备犯!!以免入罪于人或 刑法的滥用!!! 若此题正犯不成罪!!自然共犯无所依存!!!两人皆不成罪!!!
第二子题部份 以下引用二楼大大的部份!!!
二、为教唆客体错误,实务认为不影响故意,一样都是杀人,对教唆杀人罪不影响
而我认为二楼大大见解和我相异之处为客体错误仅适用于直接正犯!!不阻却故意!!! 而甲教唆依限制共犯理论,仅成立客体错误对原本欲侵害之法益丙为未遂,
(且甲对丙杀丁无预见可能性亦不成立故意和过失,这里我觉得可论可不论因为上面限制共犯理论就够力了,若不用 限制共犯理论也可以从这里讨论)
故本题第二子题应为 乙应依刑法55条想像竞合 刑法271第一项(对丁)和271第二项(对丙) 甲则成立刑法271第二项(对丙)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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