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科幻、灵异..
-最近浏览-
[鬼话]7-11..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科幻、灵异..
-最近浏览-
[鬼话]7-11..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这题刑法考古题如何解题为优(普通未遂犯)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570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rklesser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讨论] 这题刑法考古题如何解题为优(普通未遂犯)
题目:甲欲毒杀乙,遂在乙的饮料中下毒给乙喝之,不料剂量不足以致乙于死。见乙痛苦难挨后甲开车送乙就医,却因医师丙处置不当 导致乙的死亡问甲是否成立犯罪我的解题方式是
答(一)甲毒害死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1.查刑法第26条条文略为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且无危险者,不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7 17:53 |
X19841014
级别:
小人物
x0
x22
分享:
▲
▼
Re:[讨论] 这题刑法考古题如何解题为优(普通未遂犯)
这题主要考点我想是在于有无中止未遂之适用,
因考点不多,或许可从未遂犯之前审查阶段论起,
成立该罪后再论以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之差异,
并着墨于"自始无法完全实现之风险因他人过失导致结果实现于既了未遂可否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应该差不多1.5~1.7页的篇幅...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4-26 23:06重新编辑 ]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8 00:09 |
darklesser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因为从题目看起来他的行为都已经完毕的
毒也下了 饮料也给喝了
只是因为毒量不够没死
所以我想说他应该不能算是中止犯
因为他是很想干掉他
楼上大大的观点给了我新的视野
但可否请教大略的写法呢
好抽象呢
x
0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0 16:40 |
sommerbrisen
级别:
小人物
x2
x42
分享:
▲
▼
拙见:
已下毒(着手)且有喝下(杀人行为既了)。这边都没有问题。
关键在于「见乙痛苦难挨后甲开车送乙就医」,这边符合27第一项前段所言:「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既了),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防果行为),减轻或免除其刑。」
因为送医乃是堪称积极防果行为,但是甲怎么会知道遇到庸医丙呢?或许从条件因果关系来看会说不可想像甲下毒行为之不存在,但是从相当因果关系或是客观规则理论来看,都可以发现遇到庸医并不可归咎于甲(至少送医并不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且从题意来判断,也没有办法看到说甲是否故意把已送到丙手上,对丙的庸医水平应该也不具有可预见性),因此乙遇到庸医死亡的状况,不可归责于甲。而甲的杀人故意,到送医时就已经被切断了。
所以应论以271第二项+27第一项前段之杀人中止未遂。
水至清则无鱼。
x
0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1-04-21 16:59 |
X19841014
级别:
小人物
x0
x22
分享:
▲
▼
(一)甲在乙饮料下毒之行为不成立杀人既遂罪。
1.依题旨,乙之死亡与甲下毒之行为依条件理论具因果关系,且主观上甲欲毒杀乙,具杀人故意,
客观上于乙饮料下毒之行为亦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惟其下毒之剂量本不足以致乙于死,
乙之死亡系因医师处置不当而导致,应可认其系重大医疗过失而属反常之因果历程,
职此,风险并未实现,本罪构成要件不该当。
2.惟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尚可能成立未遂犯,且刑法第271条第2项亦有处罚依据,并予叙明。
(二)甲在乙饮料下毒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1.依题示,甲具本罪主观故意,客观无论依形式客观说或主客观混合说皆可认其已达着手,本罪构成要件该当。
2.甲无阻却违法事由亦有责性,成立本罪。
3.有疑义者,系甲见乙痛苦难挨而开车送乙就医之行为,可否依刑法第27条减轻或免除其刑?
(1.)按刑法第27条第1项前段:「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2.)要之,中止犯之适用需因己意中止,且因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而异其防果行为之程度,兹分述如下:
○1按,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之判断,学说系采主观说并辅以中止临界理论,
申言之,行为人于其犯罪计画,若认其行为已属最后实行之行为,
其后将伴随结果之发生,则实行该行为即达既了未遂,若非则属未了未遂。
○2如系既了未遂则须积极防止结果发生方可适用中止犯之规定;若是未了未遂则消极地放弃犯罪之实行即可适用。
(3.)题示,甲见乙痛苦难耐,依法兰克公式:「即使我能,我亦不愿」,系属己意中止,而甲在乙饮料下毒之行为,
主观上应认其已属最后实行之行为,而属既了未遂,且乙之死亡结果已然发生,本无中止犯规定之适用。
惟若无医师之过失行为,甲应可适用中止犯之规定,现因医师之过失而使甲无中止犯之适用,
系将他人可非难之行为亦谴责于行为人,有违责任主义,故管见认为甲仍可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三)结论:
甲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并可依同法第27条中止犯之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
-----------------------------------------------------------------------------------------------------------------------------
个人拟答,请指教。
x
1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6 23:05 |
f9082666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甲欲毒杀乙,遂在乙的饮料中下毒给乙喝之,不料剂量不足以致乙于死。见乙痛苦难挨后甲开车送乙就医,却因医师丙处置不当 导致乙的死亡问甲是否成立犯罪我的解题方式是
我见:其考点在于 因果关系 及中止未遂 小加分在不成立不能未遂(重大无知理论)
1.本题构成要件先论以条件理论及客观可归责性再和相当因果关系!乙之死亡结果是医师的问题属于重大因果历程错误
无论依何种方式结果相同成立271第二项杀人未遂
2.违法性具备
3.罪责部份 成立中止未遂结果如下:乙未发生死亡结果 且中止未遂之讨论 1.结果不发生2.已意中止符合本题故得减或免除其刑
若要加分 再讨论医生成立276业务过失致死! 这写完就三页了 所以考试问哪写哪就好了!!
x
1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5 17:05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2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