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75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正当防卫之成立

正当防卫之成立,需考量行为人有无充分时间寻求公权力帮助吗?

例如:甲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1 09:17 |
辛苦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会讲耶...
如果能够自信打赢
是否夺刀反制即可?

另,防卫是现在不是将来.
若说对将来之事须先通报公权力,否则不得主张,这是否太强人所难?
毕竟实务上,警察不太可能对老百姓的案件守株待兔.
再说,警察走了,歹徒才来,你防卫了,这样跟自始就没通报的正当防卫有差吗? 表情

考试附图的方式不错.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11 13:3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会讲耶...
如果能够自信打赢
是否夺刀反制即可?
个人以为,正当防卫之成立,不以行为人以最小侵害之手段防卫为要见。例如某A于桥上被B、C、D三方持刀包围,A选择打伤B并逃离。即使A有自信能跳下河并安全游上岸,然而对于A、B、C之不法侵害,A无回避之义务。故A依旧成立正当防卫。

另,防卫是现在不是将来.
若说对将来之事须先通报公权力,否则不得主张,这是否太强人所难?
毕竟实务上,警察不太可能对老百姓的案件守株待兔.
嗯...大大说的好像有道理,那么若题目改成下面这个,该如何解决:
A的妻小被歹徒B、C、D绑架至山中小木屋,某日收到一个信封,内装妻子的一根指头及纸条,扬言10天内没收到1000万赎款,就准备收尸。A不选择报警而自己前往救人。至现场发现,B、C、D各自持枪,B于小木屋内,而C、D在外面把风。A为了不惊动小木屋里面的B,只好先将C、D摸掉(抹颈),再进小木屋杀掉B。

再说,警察走了,歹徒才来,你防卫了,这样跟自始就没通报的正当防卫有差吗? 表情

考试附图的方式不错.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1 14:5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愚见认为,真正公权力无法展现应该是针对现在不法的时段(急迫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11 18:20 |
辛苦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开板提到的...
如果人要强己所难应该也不是不行吧?
没跟警察讲就自己冲去,并强要自己去面对刑事不法状态且排除之......
毕竟对方有枪,生死一瞬. 能己力排除应该算自己的本事.
但,交给警察可能歹徒不会死光,说不定会弃械投降...但也可能歹徒跟家人都一起死光光...

保全人质生命应该是本件的第一优先.因为人质已处于被牺牲的状态.
以刑诉来看,若能因刑求而保全人质生命. 刑求应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
(抓到绑票犯嫌,人质下落不明,再不刑求逼供,人质就可能因乖乖的"守法"而完蛋了.)
同样的道理,不报警而己力排除以周全的保全人质生命,这应该也算正当防卫...??? 表情


[ 此文章被辛苦在2010-08-11 20:21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11 20:05 |
liton44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辛苦 于 2010-08-11 20: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开板提到的...
如果人要强己所难应该也不是不行吧?
同样的道理,不报警而己力排除以周全的保全人质生命,这应该也算正当防卫...??? 表情

这叫做动之以情表情


开版的问题:
对于现在不法的侵害
正当防卫考虑的是 必要性 急迫性 与 适当性

正当防卫 对于现在的不法侵害而出自于保卫自己或他人权益之行为 的认定较为宽容
不因可预期会受到之侵害而排除正当防卫之适用
告知公权力也可算是正当防卫的一种
差别只在于手段 法益的相衡 的不同


[ 此文章被liton441在2010-08-12 00:0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11 23:55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上并无规定,债权人有权利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讨债。
甲虽知道乙将前往侵害法益,然,甲因自已放弃救助之权利(通报警察)
故乙持刀讨债时以对甲属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将乙打伤,但需
符合必要性与适当性,然,乙只受轻伤,乃属正当防卫得阻却之。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12 08:1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正当防卫始长于公权力无法即时展下之下,行为人出于人力本能而为之反击行为!!
而且所谓之急迫性应该要考量现在部法之侵害所谓之现在,所谓现在乃行为即将实现
着手之地步至发生结果仍可挽回之时段,亦为防卫情状之存在即认有紧迫性!!

对于防卫行为之行使方法当然不设限,仅需要能有效防卫之方法即可;至于防卫行为
所为之方法是中判断相当性及结果例外事后以横平法则为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16 07:36 |
天长地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ragon-Q 大所言简而切重
法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问题:需考量行为人有无充分时间寻求公权力帮助吗?
法条重点在于[现在]也就是即时。如果于警察局前自卫人见刀已砍到而自卫应是无法说转身跑到警察局去寻求救助才是,故应以无法即时求取公权力处理,
才自行防卫,是有其迫切性之情状才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8-25 14:20 |
辛苦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菲国实例来看,报警的下场就是...
所以,公权力在正当防卫下似无须检验。
行为人先自行对现在或将来之侵害予以排除,结果可能对被害人更好。
因此,只要拿上面有人提到的必要、适当、现在来检验就够了。
不管"现在"的以前怎样,只要置身于"现在",就是"现在"要件之ㄧ。
接下来杀行为人与否就是检验当下的必要、适当的问题。

自卫人有余力求助公权力,但基于公权力可能会扩大他人权利的损害...
所以若正当防卫还得有个公权力要件,似乎对主张正当防卫的人要求太过...
对被害人来说,被绑票、挟持,已是"现在"。

"现在"已被行为人开启而持续中。
自卫人以己力或报警,都是自卫之方法。
方法端视自卫人之选择。权利该如何保全法律交予自卫人。

如果被绑人不信任自卫人之能力而不愿被救,想交由警察出面,但自卫人仍出手....
这种被拒绝的正当防卫也能算正当防卫吗?

需考量自卫人"预见"被害人因自卫人之自卫而被害的更惨的可能性吗?
学理上有"误想"防卫,那有"更惨"防卫的概念吗?因你的防卫行为而让被害人更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6 01:05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8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