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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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就法無明文規定,其如何處理? ---->乃針對憲法22條概括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人權之權利則以以憲法保障為原則,法律限制為例外;且就憲法實質 判斷之下以及法律(令)之限制有無牴觸已為審查有無違背憲法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 保留原則(釋字443解釋理由書參照)與公益原則... 又依釋400號,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基礎,要求政府補償即成道路使用? ---->大法官釋字185號解釋:憲法78條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 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 失其效力。又釋字400號解釋理由書主旨乃針對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以限制人民於憲法 15明有之財產權之規範:就本題所示以大法官釋字185好解釋理由書對其解釋文可 知,大法官釋字400解釋文可文要求政府補償之基礎..... --------->以上僅為敝人之瞎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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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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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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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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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律98(4) 大法官就法無明文如何解釋?釋400可否做為人民請求權基礎,要求補償即成道路? ........ 一,就法無明文如何解釋? 1憲法無規定:如釋499的憲政核心,修憲有無界限,依整體立憲精神解釋 2法律無明文:並不拘束釋憲者,對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憲與否之解釋,即依憲法解釋,如未有法律明文即限制人權,依23違憲. 二,釋400可否做為人民請求權基礎 1基本權利可否做為主觀公權力?通說採否定說.因為抽象規定,且涉及法治國.唯若是緊急則應肯定. 或須依法律規定始能具主觀公權力? 2於法律未明定即成道路補償前,可否以釋400做為請求權基礎? 涉及釋憲效力:就個案具有救濟力,但就所解釋的法令生合憲或違憲宣告效力. 又即成道路為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應予補償(釋400),但釋憲明文需法律定之,故大法官的意思應依法律始能補償(考慮到國家財政及立法決策,權力分立原則),故尚未明定法律前,不得僅依釋400做為請求基礎.(同基本權利效力及釋憲效力). 4立法怠憜:通說,不可國賠. (以上是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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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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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4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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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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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 基本權利:如果是防衛權,則法律無規定則可以憲法基本權請求提出訴訟(行訴公法上爭議) 基本權利:社會權(財產給付),則需法律規定. 土地被公用: 剛開始,為財產權受侵害,所有權人得主張(民法主張,767)(憲15條也可以主張) 卻沒有主張,而一直用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為事實上被徵用,但沒有補償. 則肯定說:爰用憲法15條,財產權主張,(侵害持續發生中),雖有公用地役關係,但人民財產權受侵害(合法),無22條的賠償問題, 否定說: 釋400,法律上規定始補償(三權分立) 釋185,僅個案效力.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05 14: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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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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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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