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4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pm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偷竊
請問如何解答呢
某甲張貼佈告,偷書者罰10倍書款。某乙偷書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此題為常考類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4 21:44 |
cocoleo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某甲張貼佈告,偷書者罰10倍書款。某乙偷書時當場被發現,惟拒付10倍書款,某甲遂強將某乙
送往到警局。途中某乙答應支付8倍書款,而某甲將某乙釋放。試分析某甲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一 甲應該成立強制罪
1 強制罪是暴力脅迫他人致無抵抗力行使之無義務之事情
2甲客觀上強行拉乙到警察局主觀上有讓他人無法抗拒的故意
3故成立強制罪
二 甲可能成立擄人勒贖罪
1.甲為了使乙交付10倍罰金 甲拉乙去警局 客觀已經妨礙乙的行動自由主觀欲使以交付10罰金
2故甲可成立擄人勒贖罪
三 甲可能成立強盜罪
1甲拉住乙送往警察局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乙無奈跟隨前往
2強盜罪是使用暴力脅迫使他人無法抗拒而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3依題意 甲的暴力脅迫未讓乙造成身體上傷害
4故甲不成立強盜罪
四 小結
1甲可能成立強制罪和擄人勒贖罪
2 但強制罪的概括範圍太廣 基於人權的考量 不是用強制罪
3故甲成立 擄人勒贖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4 22:57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於 2009-05-14 22: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二 甲可能成立擄人勒贖罪
1.甲為了使乙交付10倍罰金 甲拉乙去警局 客觀已經妨礙乙的行動自由主觀欲使以交付10罰金
2故甲可成立擄人勒贖罪


對不起..小弟好像有讀過:
擄人勒贖必須要是"三角關係"?...還是我又記錯,搞錯,唸錯.....
=.="
SORRY...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4 23:0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某甲遂強將某乙送往到警局之行為不成立強制罪
  1.刑法304強制罪:乃行為人依強盜脅迫等暴力之行為.使他人為無義務之行為或妨害其權力之行使
    始的該當
  2.客觀上甲之行為已強制將某乙送往到警局之行為.乃妨礙乙之自主權之行使.主觀上基於故意.故論
    以刑法304構成要件該當
  3.惟.就違法性而言甲之行為依刑事訴訟法88條現行犯之逮捕.故可依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而組卻
    違法性
  4.故甲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二.甲之行為途中某乙答應支付8倍書款.而某甲將某乙釋放不成立刑法346恐嚇取財罪
  1.刑法346恐嚇取財罪:乃行為人施予強暴.脅迫之行為使他人心生懼怕而交付財物與本人或他人
  2.依提義.客觀上甲將乙強制解送警局.而已於途中答應支付8倍書款.主觀上應手段目的關聯性不
    當而具備意圖不法所有.故論刑法346構成要件該當
  3.惟.甲之行為就違法性而言上欠缺其實質違法性.而僅為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因負予反還義務
  4.故.甲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三.甲之行為不成立162縱放人犯罪
   1.刑法162縱放人犯罪:乃行為人對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縱放或便利脫逃.脫離公權力之監督
   2.依題意.甲客觀上縱放乙依法歹不乙之行為之行為.非於公權力監督之下.故不服本罪之客觀
      要件
   3.故.甲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四.綜上.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14 23:5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4 23:47 |
sazo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於 2009-05-14 22: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某甲張貼佈告,偷書者罰10倍書款。某乙偷書時當場被發現,惟拒付10倍書款,某甲遂強將某乙
送往到警局。途中某乙答應支付8倍書款,而某甲將某乙釋放。試分析某甲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一 甲應該成立強制罪
1 強制罪是暴力脅迫他人致無抵抗力行使之無義務之事情
2甲客觀上強行拉乙到警察局主觀上有讓他人無法抗拒的故意
3故成立強制罪
二 甲可能成立擄人勒贖罪
1.甲為了使乙交付10倍罰金 甲拉乙去警局 客觀已經妨礙乙的行動自由主觀欲使以交付10罰金
2故甲可成立擄人勒贖罪
三 甲可能成立強盜罪
1甲拉住乙送往警察局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乙無奈跟隨前往
2強盜罪是使用暴力脅迫使他人無法抗拒而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3依題意 甲的暴力脅迫未讓乙造成身體上傷害
4故甲不成立強盜罪
四 小結
1甲可能成立強制罪和擄人勒贖罪
2 但強制罪的概括範圍太廣 基於人權的考量 不是用強制罪
3故甲成立 擄人勒贖


我的想法是,甲將乙扭送警局,應該不成立強制罪,因為檢驗構成要件該當性,再進入違法性時,會有阻卻違法事由產生。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所以甲將乙抓去警察局,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這樣往下推,擄人勒贖,可能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檢驗,就會動搖了。因為甲對乙是依法之逮捕,跟擄人之性質不相同。

那麼這一題,甲的爭點在哪呢?我的想法,應該是他逮捕乙後,有無利用逮捕之行為勒索乙,而成立刑法三四六條恐嚇取財?。又,他將乙之八倍償金收下後,將乙縱放,有無成立刑法第一六二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當然,或許還有其他的罪沒想到的,討論看看囉。

(唷?Q大跟我同時發文呀!欽敬欽敬,要趕快拜一拜了!)表情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5 00:0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爭點我覺得是---->甲取的八倍8倍書款的"手段目的關聯性"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5 00:13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拙見以為:
強制罪+1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16 15:51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實務上甲將乙扭送警局,不成立強制罪
2.恐嚇取財?---實務上以法律手段報復作言論皆不成立犯罪
偷書者罰10倍書---當然不合法
問題刑法上無法處罰
可以民法不同意其要約而拒付
但要面臨刑法上之處罰
所以結果沒人敢告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19 13: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9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