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0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avy10w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刑法153煽惑罪VS检察官职权
前民x党立委蔡xx,召开记者会公然鼓惑支持者聚众预冲入北所之行为,不是已达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
之行为构成要件吗?怎么没听说有地检署检察官依职权发动侦查!!   不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9 19:10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avy10w 于 2009-03-29 19:10 发表的 刑法153煽惑罪VS检察官职权: 到引言文
前民x党立委蔡xx,召开记者会公然鼓惑支持者聚众预冲入北所之行为,不是已达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
之行为构成要件吗?怎么没听说有地检署检察官依职权发动侦查!!   不解~~~~~
因为刑法153是说「煽惑他人犯罪」,他的支持者若没有听前民x党立委蔡xx的话
冲入北所,造成「犯罪」行为了话,是没办法依职权发动侦查的
这个道理如同,警察举牌三次,如果带头的说「冲啊!」但没人要「冲」了话
那个「带头」的也不会构成刑法第153条的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9 20:40 |
navy10w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了解~~感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1 03: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6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