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侨】 占 卜 卦 盘 【星侨】
占卜日期 公元2015年
国历104年7月9日21时20分
姓名:
星期四
农历104年5月24日亥时占
(0.037 秒)
【问题说明】基于前两篇发文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1022235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1020278我已整备资料给律师决定提告, 并且不计一切求偿金额,只要判决书是我胜诉。
因此我决定采用劳工局所提的引用劳基法第14条寄发存证信函告知公司离职,
并请公司依法给予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书。
我想请问寄存证信函的时机何时较妥当?
因我想专心准备此官司,但又不希望因为我离职后公司反而以我已经离职因此不需将行为人调职或解雇为由而将案子签结。
我希望就算我离职了,仍是可以将案子完整处理结束。
原本公司是在7/1给我资遣通知,但劳工局说公司不可以资遣我,只能由我主动以劳基法14调发动离职。
以上的资遣是建立于双方共同签下和解书的条件才成立的。
现在局势已变,公司这样反反覆覆我无所适从,必须采取主动寻求司法途径给予公正裁判。
而刚好下午6时许,另一名已离职的申诉同仁却给我讯息说负责人要约她和解签和解书,和解书不载明精神抚恤金额,但私下给予。
对此我感到嗤之以鼻。我是正式有向劳工局提出申诉的人,不找我和解却找另名情节较轻且已过法律追诉期仅能向劳工局申诉的人优先处理和解。其心可议,莫不是要减少向劳工局申诉的人,以防行政部份成为多人联合申诉导致案子扩大。
以此看来,我也不认为对方是有诚意要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