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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07-07 21:56 发表的 : 小的迷糊啦通奸罪与与未满16岁人合意性交,想像竞合 从一重罪处断,论以227条III项甲,具责任能力,论处227 III乙,论处239 通奸罪,乙为未满18岁人 得减轻刑责乙无罪理由 小弟有点想不通 请lancesan 稍稍指导一下 谢谢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08 16:41 发表的: 此系通奸罪乃「对向犯」的缘故需有二个「支配地位」不相上下的正犯始足当之此例的乙(幼女)显然是处于受支配者的地位不足以充当相奸人(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