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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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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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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債權物權行為分別及效力問題
何為債權行為?何謂物權行為?設甲,乙間有關買賣土地之債權行為與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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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11-03 13:19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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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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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這個問題範圍太廣了。
甲、乙的土地交易涉及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
題目不夠完整,土地是否已經辦理登記?
,至少把題目的交易前因後果交代清楚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03 14:12 |
Van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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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的題目就是這樣
好像是96年地方特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11-03 14:27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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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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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才疏學淺只能幫忙回答前半段的問題
,後面的問題只能看有沒有高手大大幫忙了

何謂債權行為?何謂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
基於法律關係,特定人間得請求特定行為(給付,如支付價金、損害賠償)
,其得請求給付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其負有給付義務
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給付則為債之標的,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係指直接引起物權得喪變更的法律行為,茲歸納五點簡述如下:
1、物權行為係法律行為的一種,應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
2、物權行為可分為物權契約(讓與合意)及單獨行為,前者如所有權的移
     轉、抵押權的設定,後者如所有權的拋棄。
3、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為處分行為者須有處分權(通常所有人皆有處分
     權)。為處分者無處分權時,其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第一一
     八條),但有善意取得規定的適用(第八○一條、第九四八條以下,第
     七五九條之一)。
4、於處分物權行為,應適用標的物特定原則,就個別之物為之。A屋及B
    地得為一個買賣契約的客體,但移轉其所有權的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應分別就A屋及B地作成之。
5、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不因原因行為(如買賣契約)而受影響,但原因
    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的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應成立
    不當得利(第一七九條)。

資料來源: 王澤鑑 民法概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03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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