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对这里不熟因为太死也没碰过,故有部分采用V大大之文章望V大容许之!
以愚见认为,本题所在乃追诉"时效",非为追诉权,以窜改约有如下~
一告诉乃论之罪:乃国家对于某些犯罪行
为而言,对于顾及告诉权人之意愿下,
将部份之犯罪类型制定为须有告诉权之
行使告诉权之下,国家才得有行使追诉
权之犯罪类型。
二
追诉权时效:乃系检察官或自诉人,对 于犯罪事实,向法院起诉确认国家刑罚 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之权利,并以一定之 时效为限制行使之期间三对于告诉乃论之罪,于告诉权人为提告 诉,至追诉权不能行使其实笑是否停止 ,其学说约有如下: 1肯定说:本说认为,告诉乃论之罪未 为告诉,属追诉权障碍事由,致侦查 起诉诸程序不能开始,故其追诉权时 效应为停止进行,保障诉讼程序之进 行得以落实。 2否定说:本说认为,现刑法第83条之 规定,追诉权时效,因起诉而停止进 行。换言之,若未为起诉,该追诉权 时效不停止进行。且追诉权之立法目 的乃在于确认其刑罚权是否尚得适用 ,故既然告诉乃论之罪未为告诉,即 应视其告诉权人消极放弃该权利,法 律亦无必要积极保障告诉权人之法益 ,其时效当然继续进行 3依管见:采否定说,追诉时效不停止~以上27行(一行18字),以拟答正式规格不到一页半~PS:V大大应该有过林钰雄老师的书吧